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附件中的19家经营者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已超出有效期,经通告仍未办理延期手续,故视为自动放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注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这些经营者不得继续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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