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于提高浙江省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平安浙江”,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和通知》精神,现就加快浙江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规范物流企业注册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物流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按行政许可法要求,简化程序,完善服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决定规定外,其他各种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一律取消。改革货运代理行政性管理,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水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加强对货运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2、整顿规范收费管理。 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和罚款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严禁向物流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企业集团内部物流业务剥离,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工商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享受国务院八部委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中的各项减免扶持政策。适当降低浙江省营业性大吨位车辆、集装箱、厢式车辆、专用车辆的养路费。
3、提供税收优惠。 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记税基数。物流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对于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物流企业,需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给予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物流企业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审批同意后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4、规范物流市场秩序。 努力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统一市场准入标准,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市场分割,允许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企业开展物流服务业务。规范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维护物流市场信用,为物流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5、优化城市配送车辆管理。 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交通实际状况制定便于配送车辆市区通行和停靠的具体措施,提高物流配送效率。同时,物流企业要充分利用夜间城市道路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配送货物,以减少白天货运车辆进城对交通的影响。
6、提高口岸通关速度。 深化口岸快速通关改革,积极探索有浙江特色的通关模式,改善通关环境。提高通关速度。认真贯彻《浙江省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建设实施意见》,凡符合通关提速条件的口岸,海运进出口货物通关提发货要在24小时内完成,空运在10小时内完成,特殊区域行业在8小时内完成。重点口岸逐步实行“5+2”、24小时工作制并在海关继续推行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充分发挥内陆物流中心的作用,实行报检、报关、订舱、提箱、验货、仓储等一条龙服务。
7、扩大现代物流业对外开放。 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扩大物流领域的对外开放。鼓励国外物流企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到省内设立物流企业。鼓励利用国外的资金、设备、技术,参与省内物流项目的建设或经营。大力支持省内物流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提高浙江省现代物流业的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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