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事机构
海关调查局
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
四、办事准备
1、按照下列规定的海关稽查期限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1)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
(2)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转为正式进口起3年内;
(3)其它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2、根据海关要求,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库存情况的书面资料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
3、配合海关稽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应当到场,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在海关复制的帐簿、单证以及海关出具的有关单证文书上签字、盖章。
5、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海关。逾期末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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