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进出口货物存放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场所、搬移货物,开启、重封货物的包装。检查结束后,企业应在海关工作人员填写的《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
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企业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实施封存。封存时海关出具《封存通知书》,并对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加贴海关专用封志。企业在对封存物清点后应当在《封存通知书》所附清单上签字(盖章)。
海关稽查人员根据稽查情况撰写稽查报告,并征求企业意见。
企业收到稽查报告后,应在7日内向稽查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海关在收到企业反馈的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企业。稽查结束。 海关在稽查中发现企业有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嫌疑的,移交海关调查部门立案调查。
七、办事时限
实施稽查3日前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通知被稽查人(径行稽查除外)。
被稽查人反馈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需复查的除外)。 |